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一、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由此造成出借人的风险至少有三个方面:
1、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因违法而使得借款利息不能获得支持。
3、借款担保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企业之间借款即使设有担保,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亦属无效。
二、借贷时出借人应注意什么
在借贷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非法经营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而有的出借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殊不知,如违法事实经司法机关查实,可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三、企业之间有哪些融资方式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2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100万元,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100万元及利息。
2、信托贷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的对象。
3、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
4、自然人替身模式
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可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单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企业之间的借贷很容易引发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建议企业寻找银行借款,或者向自然人进行借贷,在借贷过程中,请专业的律师协助,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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