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二、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的判断标准是啥
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当然,在抚养事实的认定方面,实践中乃至理论上的认识还不统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
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尚无明确尺度。
有观点认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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